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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業辦法

國立臺中科技大學「租稅與理財規劃學程」施行要點

98.12.07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課程會議討論通過

98.12.09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

101.05.02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課程會議討論通過

101.05.03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

101年5月7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核備

101年5月29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課程會議核備

101年9月12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課程會議討論通過

101年9月12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

102年3月13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課程會議討論通過

102年3月13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

 

 

  1. 本施行要點依據「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學程實施辦法」訂定之。
  2. 本校大學部(含進修部)得申請修習本學程。
  3. 學生申請修習本學程,應於規定期間內(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)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  4. 本學程課程規劃分為基礎必修課程、專業必修課程及特色選修課程,全部課程應修畢至少23學分方發給學程專長證明。
  5. 至少應有12學分為非本科系學分,且該12學分不列入最低畢業總學分及其他學程學分。
  6. 學生在各系修習之租稅與理財規劃相關課程可否抵免本學程之學分,由「租稅與理財規劃學程委員會」核定之。
  7. 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上下限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。
  8. 修習本學程之學程科目成績須併入學期總學分及學期成績計算。
  9. 凡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,經各學院、系及「租稅與理財規劃學程委員會」確認後由本校發給學程專長證明。如修完各系應修學分但未完成本學程學分,仍可依規定申請畢業,但不得於畢業後再要求補修學程課程。
  10. 選讀本學程之學生不得因修習學程而申請再延長修業年限(依本校學則規定:二技、四技學生至多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學年)。
  11. 本施行要點經財稅系與財金系課程委員會通過,送院課程及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課程規劃

 

財稅系 財金系

1.基礎必修課程(7學分)

租稅法規(4學分) 財務報表分析(3學分)

2.專業必修課程(13學分)

租稅各論(3學分) 投資學(3學分)
所得稅法規與實務(4學分) 期貨與選擇權(3學分)

3.特色選修課程(至少選一門)

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實務(3學分) 國際財務管理(3學分)
營業稅法規與實務(3學分) 信託投資與實務(3學分)
租稅規劃(3學分) 財務規劃與預測(3學分)
稅務會計專題(2學分) 財務管理(3學分)

 

說明:以財稅系學生為例,若申請此學程,則只要再修財金系所開之財務報表分析、投資學、期貨與選擇權及特色選修課程任一門,則可取得本學程之證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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